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财书〔20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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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蓉源日用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参加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11年度红火蚁防治药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832-SFCX11SZA054)的投标。
经查,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是伪造的。
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请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交到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开收据,开票联系人:苏晓琳,联系电话:83938798。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