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7﹞40号)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财书﹝2017﹞40号)

 

当事人:北京松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6号华亭嘉园 E座 4层407号

  北京松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松博公司”)于2017年6 27 日参加了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互动反馈多媒体教学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7164944)的招投标活动。

  经查实:1、北京松博公司与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均为123.125.1.30,上传时间则分别为2017-06-25 20:52、2017-06-25 21:31,时间上存在连续性;2、北京松博公司和北京敏特昭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均由北京明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黄宏伟制作并上传。

  上述事实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我局已向北京松博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7〕37号),北京松博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收,未提出申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北京松博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罗湖区政府采购活动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65.45万元*15‰=0.98175万元)。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700000220106)要求,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