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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思健家庭和谐促进中心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罗财书﹝2016﹞17号,你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参加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随访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6103349)”的投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二)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七)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下,处于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处罚,两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及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750000元,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二年内禁止参与罗湖区政府采购活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75万元*15‰=1.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