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深龙华府办规〔2017〕1号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街道办:

《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3 月 2 日

 

深圳市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范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发包行为,择优选取承包单位,提高招标投标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利用区政府性资金和本级融资平台所筹措资金进行的下列项目之一: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不含园林绿化类工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在 40 万元人民币以上、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工程总造价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园林绿化类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招标的限额标准以下,但按龙华区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条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预选库,是指通过批量公开招标方式,对承包商的资质能力、人员力量、工程业绩、履约评价、诚实守信和办公场地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从中择优选出一批建设从业单位建立承包商预选库,建设单位从承包商预选库中选择承包商。

第四条 龙华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以下简称预选库)的分类、产生、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的名录编制、批量采购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建设从业单位响应招标公告进行投标时,均应书面承诺无条件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章 预选库的分类

第七条 预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预选库暂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工程服务承包三大类别,各类别下设若干组别预选库。

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组别的预选库。

第八条 工程施工总承包预选库由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组别的总承包企业组成。

第九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预选库由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等组别的专业承包企业组成。

第十条 工程服务承包预选库由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评、水保等组别的建设从业单位组成。

第十一条 建设从业单位可根据企业资质和自身情况按不同类别、组别进行投标报名,并应当按照入库的类别、组别承接工程,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采用预选库制度的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潜在投标人在预选库中所属的类别和组别;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情形时,则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三章 预选库的产生

第十三条 承包商预选库通过公开批量招标方式产生,采用履约评价、清退、补录等动态考核管理方式运行。

第十四条 若同一建设从业单位同时符合多项资质条件,该单位可同时报名参与多个符合其资质的组别的招标,亦可同时入选符合其资质的多个组别。

第十五条 投标报名的建设从业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已在深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备案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无条件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承诺函;

(四)在深圳市范围内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办公场地、设

备和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

(五)其他条件(若有)。

第十六条 建设从业单位自报名之日起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投标报名资格: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

(二)发生三级及以上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

(三)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受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四)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信用等级为 C 或 C-级的;(《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因不良行为记录受到红色警示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六)承接违法建筑业务受到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或应急工作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

(八)经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或受贿行为的;(《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直接红牌、第二十四条)

(九)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不诚信行为。

第十七条 2个年度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1次批量招标公告,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入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名单。

第十八条 发现建设从业单位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情节的,不予列入预选库(已列入预选库的,立即予以清退),并取消其下一个预选库周期(2 年)的入库资格。

第十九条 预选库周期(2 年)内,因清退等原因导致在库企业数量不足库容的二分之一或者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求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录取。  

补录的建设从业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预选库的类别组别、录取名额设置和具体的择优录取方式方法,在每轮预选库建库时根据当时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预选库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符合预选库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从预选库中选择工程承包单位,但预选库中暂无相应类别、组别的承包企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二条 暂未建立预选库的施工、服务类小型建设工程,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其潜在投标人由已进入区预选库(不论类别、组别)并符合该施工、服务招标资质的相关企业组成;如已进入区预选库的所有建设从业单位均不符合该施工、服务招标的资质,则该施工、服务招标不受本办法限制,但其发包行为应当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1.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公告;

2. 招标人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紧急办理的,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应类别、组别的入库企业。

(二)召开招标会,抽签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召开招标会,响应招标公告的预选库内企业按要求及时参加招标会(企业参会代表需持有《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响应投标承诺函》等材料),招标人从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

若预选库内企业均不响应本次招标,则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三)合同签订

1. 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中标结果;

2.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期要求;

(五)潜在投标人所在预选库类别、组别或资质要求;

(六)招标会(抽签定标会)的时间、地点安排;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施工类小型工程的结算价应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同类平均下浮率进行下浮,不可竞争费用不作下浮;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建设工程服务类项目的合同价应在政府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 0~20%计取服务费,最终费用结算价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擅自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直接在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第五章 预选库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入预选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积极报名参加小型建设工程的投标邀约;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的日常监管和履约评价;

(四)不从事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友好合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二)不得收受非法利益,不得与中标单位串通损害公共利益;

(三)按规定对承包商的日常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四)完善小型建设工程内控机制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小型建设工程既赶进度、又抓质量。

    第二十九条 实行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履约评价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 30日内对承包单位如实作出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履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从业单位入库录用、清退的重要评判依据。

第三十条 预选库中的建设从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预选库的监管部门可直接将其清退出预选库: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隐瞒真相、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小型建设工程招标会次数达到两次或以上的;

(四)中标后擅自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六)小型建设工程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

建设从业单位被清退出预选库前已签订并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被清退出预选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在下一个预选库周期内或在本周期内补录时取消投标报名资格。被清退出预选库的建设从业单位名单应当及时在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

第三十二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区主管部门共同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龙华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深龙华城建〔2013〕177 号)、《龙华新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暂行管理办法》(深龙华办〔2015〕3 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龙华区委(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