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新区政府采购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龙华发财[2012]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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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各办事处:
 龙华新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人员已基本到位,为顺利开展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新区领导要求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人员。新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落实专职或兼职政府采购管理员、采购员。应选配政治思想素质高、责任心事业心强的人员从事采购工作。应相对明确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实施规定。我局将择时对各单位采购管理员、采购员进行业务培训。请各单位将采购管理员、采购员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采购分工)以电话或传真的形式于10月31日(星期三)前报送中心(联系人:江志辉联系电话:23338583)。
 二、统一申报。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统一申报,并填写《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见附件),该表一式五联,第一联交由采购单位、第二联交由财政资金管理部门、第三联交由采购中心、第四联交由国库支付中心、第五联其他备存。请各单位政府采购员自行到新区804室领取。
三、统一受理。在具体实施采购环节,先将《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交由发展和财政局资金管理科确定资金来源,再由中心集中统一受理,中心将对采购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审查采购项目需求是否规范,核查是否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是否须进行国际招标等,对需要补交资料的申请,请各单位应配合补充提供。
 四、统一操作。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按照采购项目需求,进行统一安排,分类组织实施,确定采购方式。属于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批转单位自行采购,属于预选采购项目的按照预选供应商制度实施;属于招投标的项目,中心根据人力、场地和项目多少,视情况借助社会中介机构力量进行采购。
 五、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引(暂行)》等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按照新区政府采购流程办理采购,统一归档采购资料,配合财政、纪检、审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不得先采购后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任意销毁政府采购资料。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需采购单位的大力配合支持,在执行中如有何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
 
一二年十月一日 
 
(联系人:申昱 23338582,江志辉 23338583)
主题词:政府采购 规范 通知
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1 日印发
(印2份)
附件
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申报表
填表日期:                                                       单位:万元
采购单位
(盖章)
单位名称:           
 
 
 
本表
一式五联,第一联采购单位、第二联财政资金管理部门、第三联采购中心、第四联国库支付中心、第五联其他备存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预算
 
资金来源
其中
财政拨款
 
自筹资金
 
采购项目
(可另附页)
编号
项目名称
规 格
预算金额
单 位
数 量
 计
 
 
 
 
 
 
 
 
 
 
 
 
 
 
 
 
 
 
 
 
 
 
 
 
 
 
 
 
 
 
 
 
 
 
 
合计金额:       
采购单位
意见
 
财政管理科
意见
 
采购中心
受理意见
 
发展和财政局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