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

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深龙华发财[201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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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直属各单位、各办事处:

        为顺利开展新区政府采购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我局定制了《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引(暂行)》,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引(暂行)

                                                                 

二〇一二年九 月十三 日

   (联系人:申昱,23338559)

 

主题词:财政     集中采购    工作指引   通知
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指引(暂行)

        为顺利开展新区政府采购服务保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大鹏新区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其他区相关做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及方式
1、新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新区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新区集中采购目录暂按照“宝安区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新区本级属于协议供货和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的采购项目,由新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有关协议采购、商场供货、预选供应商制度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请参见宝安政府采购平台网站“http://ba.szzfcg.cn相关栏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新区本级需要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项目,由发展和财政局直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纳入新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按照新区有关工程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不列入本采购范围。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新区本级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新区本级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3各办事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新区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各办事处参照本指引,结合现行有关办法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市有关政府采购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采购。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严格审核采购条件,对如下项目应拒绝受理:①无资金来源的项目;②在招标文件中带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内容的;③汽车采购项目无定编证明、非定编管理类汽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④采用公开招标、协议采购以外方式采购无批准文件的。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2、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以谈判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3)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只能向特定范围内有限供应商采购的。
         3、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成谈判小组,与唯一供应商通过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经政府确定的应急项目或者抢险救灾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2)经保密机关认定的涉密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3)为保证与原有政府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向原供应商添购的;
        (4)其他具有复杂性、专门性、特殊性的项目,且只有唯一供应商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的;
        (2)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因采购人过错造成延误的;
        (3)适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竞价
竞价方式采购,是指公开发布信息,由供应商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竞价方式采购:
        (1)属于通用类项目,标准统一;
        (2)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
        (3)采用最低价评审方法。
        5、跟标采购
        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
       (1)情况紧急;
       (2)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
       (3)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
       (4)公开招标成本较高。
        符合下列要求并已依法完成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纳入跟标信息库:
       (1)采购活动由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2)采购标的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且中标价格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
       (3)采购项目符合国家安全、质量、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
       (4)货物类项目技术参数配置详细,或者服务类项目内容清晰。
        采购人应当从跟标信息库中选择被跟标项目。
跟标信息库由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并向采购人、主管部门公开。
三、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1、采购单位填写《龙华新区政府集中采购申请表》(附表1),并附上《采购项目需求清单》(附表2)和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经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财政管理科审核
2、财政管理科在收齐申报材料后,对采购单位申报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3、采购单位将经财政管理科审核的采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应对采购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审查采购项目需求是否规范,核查是否为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进口产品、是否须进行国际招标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资料退回采购单位并注明理由,采购单位应据此及时修正。
4对建议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和国际招标的项目须由采购单位向发展和财政局另行申报,出具有关情况说明和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发展和财政局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作出批复。
5、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有关审批结果,在收齐申报材料后,按照采购项目需求清单,分类组织实施:
(1)属于协议供货的项目,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平台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属于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的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3)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依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招投标程序进行采购。(主要包括:制作招标文件,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开标、评标或询价;公告预中标、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归档等)
(4)属于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5)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6)符合国际招标类的采购项目,按照国家商务部相关规定执行。
5、采购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6、采购单位在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新区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及时向发展和财政局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报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经采购机构公开招标失败后需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非公开招标方式呈批表》(附表3),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材料向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审核批复。
未经采购机构公开招标,确需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材料向发展和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采购单位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发展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属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告知来文单位,并退文、要求其补齐后再报;属于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回复。
(三)发展和财政局在收到齐备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项目采购方式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对有关规定情形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以下要求进行批复:
1、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发展和财政局审核批复。
2、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公开招标失败后需改变采购方式的,由发展和财政局审核批复;不属于经公开招标失败后改变采购方式的,由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新区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批复。
3、采购预算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不能确定采购项目详细规格、具体要求等发展和财政局认为需要组织评审、论证的项目,发展和财政局应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论证,提出审核意见报新区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审批同意后批复。
(四)发展和财政局将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批复文件抄送新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备案。
五、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
1、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质疑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
2、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或者答复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发展和财政局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3、发展和财政局收到供应商投诉后,应当即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供应商。不能当场受理的,发展和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
4、发展和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供应商;情况复杂的,经发展和财政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质疑或者投诉处理期间不中止政府采购活动,但发展和财政局认为确有必要中止的除外。
5、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向发展和财政局投诉。发展和财政局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六、其他说明
1、在龙华新区政府采购平台未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暂通过宝安政府集中采购网上平台进行有关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
2、本指引由新区发展与财政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直至龙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办法正式出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