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财书〔2012〕93号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深圳市奔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25月参加了“深圳市工作服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LDZB-12-ZF040)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了“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期间,我公司没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内的记录”的承诺。经了解,你公司曾于201111月,由于在政府采购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受到福田区财政局一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现仍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你公司采取隐瞒真实情况,通过虚假承诺的手段,试图骗取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如下处罚:

一、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不予退还。

三、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请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交到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开收据,开票联系人:余承印,联系电话:83938512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