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龙华财2018〕194

 

 区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办,龙华公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签订

根据《采购法》《采购条例》,各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其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二、合同公告

(一)公告要求

根据财政部及市财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要求,预算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均需按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

(二)合同公告采用电子录入形式,各单位可登录区政府采购网(http://lhxq.szzfcg.cn/home/11/newindex.jsp),进入“合同公告”栏目,按要求填报材料,由该系统自动推送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www.zfcg.sz.gov.cn/)进行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合同备案

(一)备案范围

1.预算达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须按要求办理备案。

2.无需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的采购项目(如电商采购等)、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等暂不实行合同备案。

(二)备案要求

根据《采购条例》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备案。各单位可通过区政府采购网(http://lhxq.szzfcg.cn/home/11/newindex.jsp),进入“合同管理”栏目,按要求录入合同信息并提交备案申请。

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补充合同,也应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

(三)备案受理部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备案。

受主管部门委托,各单位委托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项目,暂时由该中心受理备案,中心按季度汇总备案情况至主管部门。该项工作时间暂定一年,期满后根据工作实际另行通知。

(四)备案所需资料及其它要求详见附件。

四、合同履约验收

(一)验收要求

根据《采购条例》第十二及三十九条,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完善本单位验收形式及程序等。

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书。集中采购项目验收书在验收后30天内反馈,自行采购项目验收情况应在内部公告中体现并自行归档备查。

(二)履约抽检

结合年度检查计划,区财政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履约抽检工作,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是否及时;合同签订内容是否与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及采购结果相一致;是否及时组织履约验收;是否对每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等进行逐条验收;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等。

五、其他规定

(一)合同备案的审查和使用。备案受理部门对合同进行程序性审查,合同信息已录入、实质性条款完整、数据信息一致、备案材料齐全即可备案。各单位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凭备案的政府采购材料办理资金支付。

(二)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政府采购结果的最终体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主体责任。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公告、备案以及履约验收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6〕26号)

2.龙华区财政局关于本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工作方案

3.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书(模板)

 

 

龙华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7    

  

 

 

 

 

 

 

 

 

 

 

 

 

 

 

 

 

 

 

 

 

 

 

 

 

 

 

 

 

 

 

 

 

 

 

 

 

龙华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7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