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华区采购人政府
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财〔2019〕264号

区各采购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领域依法行政意识明晰采购人法律责任和职责要求推动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我局梳理制定了《龙华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及两份清单,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办法》《清单》所列事项编制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运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龙华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
          2. 龙华区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
          3. 龙华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
    
 
 
                                     龙华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深圳市龙华区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责任制,提高采购效率、采购质量和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深圳市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华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以及市、区建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计划并实施。
  (三)提出政府采购需求并确认采购文件。
(四)按集采目录要求自行选定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履行资格审查等采购事宜。
(五)对自行采购范围内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
(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档案管理和绩效评价。 
  (九)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区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主管预算单位(即一级预算单位,下同)应当明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下属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不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采购业务人员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三)定期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内部检查和业务指导,年度抽检比例由主管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情况自行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年度抽检情况建档备查。
(四)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统筹编制确定适用于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进口产品采购允许类清单和控制类清单,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采购进口产品需求开展集中论证。
  第五条  区级财政部门是区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区级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对区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第三章 内控管理
第六条  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做好与区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业务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采购人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分设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轮岗交流制度以及岗位间的制衡机制,执行利害关系回避制度,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提交采购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且多数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方可有效”的原则进行决策。其他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后,在其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
  (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二)研究确定重大项目采购需求。重大项目是指:单次预算金额或打包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我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拟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四)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拟向区级财政部门申请转为自行采购的。
  (五)采购人认为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加强采购相关工作的内部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社会监督等各种渠道查找和发现问题,及时预判、分析、管理、处置、整改风险事项。
第四章 流程控制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并按照已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合理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为履行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预留充足时间,原则上应提前三个月申报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代理机构选取规则,明确代理机构选取标准和决策流程,确保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与受委托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法定职责、单位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等实际需要,以及预算安排、经费或资产配置标准等情况,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采购需求,依法、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实施采购计划。合法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项目的评审方法和定标方法、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条款、项目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标准。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六条  采购人实施政府采购应当自觉执行政府采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循环经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策。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以下内部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确认制度,确保采购文件既能完整真实反映采购需求,又符合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等要求;采购结果确定(确认)制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满足采购需求,并做到及时反馈信息;采购合同审核制度、合同公告及合同备案制度,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依法签订采购合同,确保按要求及时完成公告及备案工作。未按照要求备案的,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合同台账制度,落实合同管理责任,确保新旧合同正常衔接。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应当委派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了解采购项目性质和需求、熟悉电脑操作的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不得向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不同类型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制度,确保合同双方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事项逐一完成履约,充分接受内部和社会监督,提高履约验收效率。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归档、收集、保管、借阅、销毁等制度。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资料齐全、归档及时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供应商询问、质疑的处理答复制度,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应当完整、客观、公正,与事实相符,说明合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区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群众举报、情况反映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完整提供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情况、证据和材料,执行生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并按照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及执行的总体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对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提高依法采购意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采购人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有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龙华新区纪检监察局2013年5月印发的《关于转发<深圳市市级政府采购单位采购工作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区两级文件执行。
  
龙华区政府采购采购人责任清单
 
采购人主体责任
责任依据
违责处理
一、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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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2、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3、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实行行政首长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4、采购人应当指定采购专责人员,协助政府采购第一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以及实施本单位的自行采购,提出政府采购决策建议,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核、内部控制、备案验收、采购监督等事宜。
 
1、《条例》第十一条
2、《87号令》第六条第一款
3、《深圳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
4、《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1、《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3、《深圳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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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责任
1、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4、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87号令》第二十八条
2、《87号令》第三十三条
3、《87号令》第六十六条
4、《74号令》第二十五条
 
1、《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74号令》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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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责任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1、《采购法》第十二条
2、《条例》第九条 
3、《87号令》第四十二条
4、《87号令》第四十五条
1、《条例》第七十条 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深圳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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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
1、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各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①界定岗位职责。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规定,认真梳理不同业务、环节、岗位需要重点控制的风险事项,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制度规则、风险事项等台账,合理确定岗位职责。
②不相容岗位分离。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③相关业务多人参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于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④实施定期轮岗。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建立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政府采购岗位风险等级设定轮岗周期,风险等级高的岗位原则上应当缩短轮岗年限。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定期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在岗监督、离岗审查和项目责任追溯制度。
1、《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二)款
 
二、编制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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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1、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1、《采购法》第六条
2、《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1、《预算法》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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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本单位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和采购方式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和资金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安排。(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四)对采购价格、规格及技术要求等相关事项有市场调查报告或者论证结论。
1、《条例》第二十九条   
2、《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1、《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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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1、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1、《87号令》第七条
 
三、确定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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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采购方式
1、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3、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价、跟标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其具体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适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经公示且无异议后方可批准。   
1、《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2、《条例》第二十八条
3、《深圳条例》第十九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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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1、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4、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5、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项目规模及资金来源情况。(二)项目技术需求和标准。(三)申请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理由及证明材料。(四)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五)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六)涉密、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
1、《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2、《条例》第二十三条
3、《74号令》第四条
4、《87号令》第四十三条
5、《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四、确定采购需求及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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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4、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5、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6、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7、采购人根据经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包括下列内容:(一)拟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二)预算金额或者预算金额之下的最高限额。(三)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格、服务内容和采购数量以及采购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四)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五)拟设定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和定标方法等。招标机构对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需求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进行核查;采购需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修改。
8、采购人负责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
1、《采购法》第九条
2、《条例》第十一条
3、《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4、《87号令》第五条
5、《87号令》第十条
6、《87号令》第十一条
7、《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8、《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条第(一)款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2、《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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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理机构选取规则
1、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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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采购法》第二十条
 
五、编制、确认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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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文件
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5、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6、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7、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8、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9、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1、《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3、《条例》第三十条
4、《条例》第三十二条
5、《87号令》第十二条
6、《87号令》第二十条
7、《87号令》第二十五条
8、《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9、《87号令》第五十五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2、《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设定最低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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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文件修改、澄清、变更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1、《87号令》第二十七条
 
六、发布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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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采购公告
1、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3、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1、《采购法》第十一条
2、《条例》第八条
3、《19号令》第八条第四款
1、《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七、参加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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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开标
1、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3、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7号令》第四十条
2、《87号令》第四十一条
3、《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1、《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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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
1、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7号令》第四十四条
1、《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18
组织评标工作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1、《条例》第四十二条
2、《87号令》第四十五条
3、《74号令》第六条
1、《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2、《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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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表参加评审
1、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
2、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1、《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2、《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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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1、《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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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报告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1、《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八、确认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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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供应商
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87号令》第六十八条
1、《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
3、《深圳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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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标结果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1、《条例》第四十三条
2、《87号令》第六十九条
 
1、《采购法》第七十五条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九、处理询问、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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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答复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3、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1、《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2、《条例》第五十二条 
3、《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1、《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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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回复
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受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1、《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2、《94号令》第五条
3、《94号令》第七条
4、《94号令》第十三条
1、《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2、《94号令》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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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投诉处理
1、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2、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的答复,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94号令》第二十八条
2、《深圳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
1、《94号令》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十、合同签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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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1、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7、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变更采购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8、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人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2、《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3、《采购法》第五十条
4、《87号令》第七十一条
5、《87号令》第七十二条
6、《87号令》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7、《深圳条例》第三十七条
8、《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87号令》第七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4、《深圳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时未经批准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签订或者履行采购合同的。
28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1、《条例》第五十条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四条第七项
1、《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9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抄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1、《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2、《深圳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1、《条例》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履约验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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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验收
1、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采购合同履行完毕三十日之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政府采购建议等反馈至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1、《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条例》第四十五条
3、《87号令》第七十四条
4、《74号令》第二十四条
5、《深圳条例》第三十九条
1、《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2、《深圳条例》第五十四条 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未按本条例规定组织采购项目验收、签订或者履行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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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支付
1、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2、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采购人申请采购合同支付的,应提交资金支付申请以及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按照规定应进行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供合同备案证明。
1、《条例》第五十一条 
2、《87号令》第七十五条
3、《深圳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十二、档案保存与信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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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存档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2、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4、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1、《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2、《条例》第四十六条
3、《87号令》第七十六条
4、《深圳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1、《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7号令》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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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统计
1、采购人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和档案管理。
1、《深圳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十三、监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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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监督检查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2、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3、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对采购执行和监管工作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畅通问题反馈和受理渠道,通过检查、考核、设置监督电话或信箱等多种途径查找和发现问题,有效分析、预判、管理、处置风险事项。
1、《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2、《采购法》第六十八条
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
1、《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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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代理机构违法行为
1、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条例》第六十一条
 
注:《采购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4号令》指《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87号令》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4号令》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19号令》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深圳条例》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条例实施细则》指《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龙华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负面清单(2019年版)
序号 禁用内容 禁用类别 法律依据 示例或释义
1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条第二项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1.在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在非涉密项目或无敏感信息项目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2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采购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资格条件 第二十条第三项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1.招标文件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要求的。
评审因素 2.根据某品牌某型号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3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第二十条第四项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1.限定某行政区域内(如某市、某县/区等)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2.限定采购对象所处行业外的某部门、某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正面示例:
可以从项目需求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例如:在医疗机构的物业服务项目中,由于医疗机构物业需要服务单位具有对医疗污染物处理经验,因此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供应商提供类似医疗机构服务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
4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条第五项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1.对本地区或者本行业以外的供应商采取更加严苛的资格审查和评审标准。
2.对合作过的供应商和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5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条第六项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1.在公开招标文件资格、资质或符合性条款中只允许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参加投标。2.在公开招标文件评分项中不合理地对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加分或扣分,而对达到同样品质标准或者使用功能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厂家、供应商不予加分或扣分。3.对前一年度承接本项目的供应商加分。 
6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条第七项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招标文件将国有、独资或合资等所有制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2.招标文件将企业、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组织形式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3.要求供应商的注册地(总部)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在某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等作为资格条件。
7 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资格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1.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某某公司或某某厂提货。
2.要求投标产品必须为XX牌XX型号。
3.要求投标产品的原产地必须产自某省或某市。
4.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来源合法的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8 将投标人的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资格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负面示例: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1.设定“投标人需提供近三年行业同类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2.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3.设定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某某市某某区有营业网点作为资格条件。
9 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1.如设定“本地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外地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作为资格条款、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设定投标供应商资产总额不得少于1亿元。
(财库〔2011〕181号) 3.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设定投标人公司从业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招标文件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设定近年来每年营业额或利润额不得少于100万元。
10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生产厂家产品投标授权书、售后服务承诺函、系统对接(测试)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进口货物除外)。
2.采购项目允许进口产品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书,否则投标无效,未对提供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的不同供应商提出不同的授权要求。
11 限定经营年限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四十条第三款 1.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的经营年限需在5年以上。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设置投标人不满足经营年限5年以上则导致投标无效的资格条款。
3.评审因素中设置投标人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的得满分,5年以下的得50%分数。
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
12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负面示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非强制的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
2.将行业协会、学会等发布的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或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13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或不合理地设定业绩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要求投标人提供500万以上的业绩合同作为资格条件。
2.供应商资格要求:“自2013年-2015年须具有1个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业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招标项目规模为100万,但在评分标准中要求1000万以上的同类项目业绩方可得分。
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14 将特定主体服务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招标文件将为某特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直属单位服务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
2.招标文件将“提供合作并服务于W部直属院团舞台设备的售后维护保养的用户反馈意见作为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八项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15 在允许进口的采购项目中限制国产产品参与竞争的 资格条件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 248号)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实施采购。 在招标文件评分项中设置进口产品投标得满分、国产产品投标不得分。
16 设定最低限价 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1.采购预算为100万元的项目,设定投标最低限价为90万元或投标价不得低于预算金额的80%。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某行业协会发布的指导价格。
17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评审因素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采购需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规范的强制性内容。
2.招标文件未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政策要求。
18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某资格证书作为资格条件,评审因素中设置提供该资格证书一级的得满分,资质证书二级的得50%分。
19 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进行评审 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负面示例:
第五十五条第六款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招标文件评分规则中要求在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核算投标报价得分。
2.招标文件将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 2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20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第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2.要求供应商提供旅游、住宿等。
3.要求供应商承诺组织学校教师外出考察和接受学生实习。
21 招标文件设定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 评审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负面示例: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演示或者考察,并有可能改变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