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82号)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2017〕182号)

 

当事人:深圳市深信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和磡北一巷3-4号二楼201

法人代表:郑伟聪

  深圳市深信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深信源公司”)参加了坂田新城学校田径场LED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7147703)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7年4月6日开标。经查,深圳深信源公司和该项目另一投标人深圳市三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兴达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深信源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深圳三兴达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查询单”;深圳深信源公司与深圳三兴达公司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均为14.127.249.85;深圳深信源公司与深圳三兴达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同类项目业绩》的表述方式非正常一致。深圳深信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深信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156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深圳深信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深信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将深圳深信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二、2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6567.63元)。

  深圳深信源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龙岗区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详见《龙岗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深信源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