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7〕134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7〕134号)

 

当事人: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招杰,营业执照号码:440301105600829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工业西路5号7楼

  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传奇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参加了深圳市会展业宣传推广及相关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招标编号:SZCG2015105508)。

  盛世传奇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熊欣的职称证书(高级工艺美术师,广东省人事厅颁发),经向相关发证机构核实,该机构没有向熊欣颁发过此证书,因此,盛世传奇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此证书系虚假资料,该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作出深财书[2017]14号《行政处罚告知》并送达盛世传奇公司,盛世传奇公司亦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盛世传奇公司关于主观上无作假故意的申辩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九的罚款,即人民币38570元(2030000×19‰=38570元)

  (二)2年内禁止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深圳市盛世传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