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龙财[201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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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
        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在2012年7月3日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大鹏办事处临时办公楼会议音响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2028606),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深圳市碧韵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韵达公司“)和深圳市韵美瑭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冯鹏鹏为同一人。
        经核实,招标文件评标信息综合实力部分“技术力量”的第3点要求“2、具有中国录音师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职称人员2名以上(含2名)……”,碧韵达公司投标书中共提供了3名具有《项目经理》证书工作人员资质证明。碧韵达公司在《申辩函》中称:冯鹏鹏于2012年3月离开该公司,工作人员制作标书时直接沿用以前的标书模板,故未及时将冯鹏鹏资料撤换。我局认为碧韵达公司上述行为实际上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